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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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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8-059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340,725.4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收到的三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判决中,其中两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94,017.9元;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起案件均为二审,公司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小,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12月2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西高院”)送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桂民终540号、541号、542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丁、文太军、庄慧莉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随后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

  三、原审原告的诉求

  1、请求判令原审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340,725.4元;

  2、请求判令原审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3、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后,公司随后向广西高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判决情况

  1、《判决书》(2018)桂民终540号显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丁丁投资损失73,719.5元,二审维持原判;

  2、《判决书》(2018)桂民终541号显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庄慧莉投资损失246,707.5元,二审撤销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初996号民事判决,驳回庄慧莉的诉讼请求;

  3、《判决书》(2018)桂民终542号显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文太军投资损失20,298.4元,二审维持原判。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三起判决中,其中两起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合计金额94,017.9元;一起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起案件均为二审,公司需承担的赔偿金额较小,公司判断不会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8月11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29),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三份判决书均为此前已披露案件的二审判决。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聘请了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述案件给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公司将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维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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