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12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11层115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持有表决权股份36,622,694,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11827%,符合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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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董事会推举执行董事唐志刚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0人,董事长缪建民,副董事长白涛,非执行董事王智斌,独立董事陆健瑜因有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长林帆因有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涛因有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会议;
4.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集团公司董事与监事2017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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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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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8 年11月 20日发布的《中国人保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保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瑶、姜琳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