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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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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三垒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2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及账户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416号)核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合计33,587,954.5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6,412,045.48元,其中超募资金为220,412,045.4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1)第8221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订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11月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11年10月27日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和平广场支行、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中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2年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撤消了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和平广场支行、中行大连中山广场支行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决定在兴业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设立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并在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分别结转到了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2年12月19日与2013年1月17日,公司与兴业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3年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撤消了在兴业银行大连高新园区支行设立的两个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同时决定在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新设立两个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并在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分别结转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3年6月24日与2013年7月25日,公司与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签订了两份《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年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撤消了原在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设立的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决定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四支行设立募集资金存款专户,并在浦发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将募集资金分别结转到了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017年7月31日,公司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签订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的违规情形。

  四、 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投项目资金已使用完毕,上述专户将不再使用。根据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则,公司将上述专户节余资金及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用后共计本息 4,866,896.82 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专户的注销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三垒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3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垒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召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各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已于2018年12月8日公告了《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8-10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的要求,公司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介机构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访谈,准备本补充回复公告如下: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回复中的简称与《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

  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截至本补充回复出具之日,相关部门尚未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或相关制度措施。

  《若干意见》针对“学前教育资源尤其是普惠性资源不足,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滞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幼儿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的问题提出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及政策保障体制等目标,并提出了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发展民办园、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加强领导组织等意见。

  《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遏制过度逐利行为:“(二十四)遏制过度逐利行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认定

  2018年12月12日,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就《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匿名电话咨询了教育部,相关人员口头答复《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幼儿园,《若干意见》中的“民办园”指民办幼儿园,“幼儿园”“营利性幼儿园资产”指《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另外,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也同时匿名电话咨询了美杰姆及其控制的两家“美吉姆”品牌早教中心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辽宁省教育厅,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截至目前《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幼儿园。

  三、美杰姆目前的主营业务

  根据《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报告期内,美杰姆主要依托“美吉姆”早教品牌相关知识产权、课程及运营体系等内容,向加盟早教中心提供广泛的运营支持服务收取特许经营服务收入(主要为加盟费、权益金及市场推广基金、CRM系统及邮箱使用费等),以及向加盟早教中心销售产品获得商品销售收入。

  根据美杰姆的说明,美杰姆控制有两家“美吉姆”品牌早教中心,该两家早教中心主要通过向学员销售课程并提供服务获取收入;根据教育部2016年1月5日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目前,美杰姆早教课程体系主要包括欢动课、艺术课及音乐课,前述美杰姆早教课程基本要求儿童与儿童家长共同参与,不包含向儿童提供膳食、住宿、保健等幼儿园所要求的保育服务;此外,该两家早教中心的上课学员包含0-6岁儿童,但主要为0-3岁儿童,亦不同于幼儿园所面对的3周岁以上的学龄前幼儿。因此,美杰姆持有的该两家“美吉姆”品牌早教中心不属于《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营利性幼儿园”。

  四、《若干意见》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交易对方已经作出承诺,承诺将促使美杰姆随时保持其直营中心并促使其加盟中心与所在省份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积极研究有关法规,在相关省份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后,及时按照届时有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地方性法规文件的要求,办理办学许可证(如需)及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工商登记。

  根据《交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方已对美杰姆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净利润进行了承诺。业绩承诺期内,如果相关部门未来就早期教育行业出台规定进行规范或提出任何监管要求对美杰姆的业务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交易对方将根据美杰姆的业绩完成情况向收购方进行补偿。

  五、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美杰姆主要依托“美吉姆”早教品牌相关知识产权、课程及运营体系等内容,向加盟早教中心提供广泛的运营支持服务收取特许经营服务收入,以及向加盟早教中心销售产品获得商品销售收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学前三年幼儿园教育的普惠性,对幼儿园从师资队伍、办学规范、营利性、保教质量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约束和规定,目前尚未对“美吉姆”早教中心所从事的早期教育进行明确约束或限制。独立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就《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匿名电话咨询了教育部及北京、天津、辽宁等省市的教育主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均表示截至目前《若干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幼儿园。

  截至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具体实施规定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将“美吉姆”早教中心从事的婴幼儿早期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监管体系。若未来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法规对早教行业进行严格的约束或限制,或者相关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将早教行业纳入监管范围,将可能对“美吉姆”早教中心、美杰姆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美杰姆的说明,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公司(美杰姆)的现有主营业务为美吉姆早教中心的授权经营业务,不持有《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营利性幼儿园”资产。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和法律顾问中伦律师认为: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大连三垒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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