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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0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叶家豪先生的通知,叶家豪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限售流通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关联人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叶家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940,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叶家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7,527,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83.70%,占公司总股本的7.79%。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大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95,176,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0%;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94,936,448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42.19%。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叶秀冬女士、叶洪孝先生、叶国英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33,938,3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3%,本次股份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及其关联人叶秀冬女士、叶洪孝先生、叶国英先生合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112,463,948股,占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83.97%,占公司总股本的49.98%。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份是否会出现平仓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提前购回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公告编号:2018-139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奇信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2,55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8.9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7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5,6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行新股4,500万股,老股转让1,125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总额由18,000万股变更为22,500万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公司的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2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33,667,224股(含首发前限售股132,556,500股,高管锁定股1,110,724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91,332,776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大控股”)、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及其亲属叶秀冬、叶国英以及智大控股其他股东叶洪孝、叶又升承诺:自奇信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自奇信股份股票上市之日起至其减持期间,如奇信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董事叶家豪(原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原副董事长)承诺: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智大控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20%,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叶秀冬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其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数量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在转让所持奇信股份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奇信股份进行公告。

  以上承诺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其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违约之日起,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及薪酬(如有)由奇信股份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其履行承诺或依法弥补完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相关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其担保的情况。

  1、关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由于公司经办人员对《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及相关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公司代叶家豪、叶秀冬、叶国英(以下简称“三位关联方”)缴纳公司改制时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自然人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329.02万元。2016年5月26日,公司在自查自纠活动中发现该笔支付虽然非公司和三位关联方主观故意,且代扣代缴税款已于2016年4月归还至公司,但从公司替关联人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关联人归还税款期间客观结果上形成了占用公司部分资金三个多月的事实。叶家豪、叶秀冬、叶国英分别出具了《确认函》,承诺并已于2016年5月30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各自资金占用的时间向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提供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2,556,5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8.914%。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4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截至本公告日,智大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94,936,448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75%,占公司总股本的42.19%。叶家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7,527,5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83.70%,占公司总股本的7.79%。股东叶秀冬、叶国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被质押。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解除限售后,控股股东智大控股、股东叶家豪、叶秀冬仍需严格履行上述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相关承诺。同时由于叶家豪担任公司董事,股东叶家豪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董监高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和申请表;

  2、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清单。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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