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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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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3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23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177,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308,006,909股的0.0382%。公司1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000股涉及12人,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涉及2人,回购价格为3.57元/股;公司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4,00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

  2、截至目前,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1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13,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727,000股,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回购价格为3.57元/股;公司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64,000股由公司做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6.1297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7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均出具了相关意见。

  2、2017年11月2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

  3、2017 年 11月 7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授权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意见。

  4、2017年11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1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42),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554.2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6.43元,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

  6、2018年7月1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18年7月2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39.00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3.57元,授予日为2018年7月11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

  8、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18年10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原因

  (1)鉴于12名首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鉴于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2017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991,0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86,000股,合计1,177,000股。

  (2)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及资金来源授予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4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57元/股。

  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鉴于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129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依然为3.57元/股。

  本次公司应支付首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款6,074,532.70元、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款664,020.00 元,合计6,738,552.7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8】第6-00008号)对公司截至2018年11月28日止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如下: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006,909.00元,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08,006,909.00元。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126,115,738.00元,占原注册资本的40.95%;无限售条件股份181,891,171.00元,占原注册资本的59.05%。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贵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贵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1,177,000.00元,其中减少境内自然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1,177,000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7,000.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8年11月28日止,贵公司已回购1,177,000股,减少股本人民币1,17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柒仟元整),其中减少境内自然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1,177,000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08,006,909股变更为306,829,909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公司股份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8-13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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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闽09民初235号】,宁德中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原告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原告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与被告恒大高新、被告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恒茂”)及第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17年6月,公司就本案向宁德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决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9月,公司收到宁德中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09民初235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

  2、公司不服宁德中院就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取上诉。2017年12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辖终357号】,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56)。

  3、2018年6月,公司收到宁德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9民初235号】,裁定:驳回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恒大高新: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

  4、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988号】,现将该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00元,由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福建广润、上海瑞恩及福建瑞恩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988号】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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