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20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米大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9名,代表股份1,178,47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7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1,178,338,2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69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41,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2,573,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6%。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米大斌先生、徐贵林先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王春东先生。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刘小建律师、范坤坤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中核华电河北核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赞成1,178,410,094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69,446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504,144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16%;反对69,44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刘小建律师、范坤坤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