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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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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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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1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业富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9,530,02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7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120,428,416.7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3,989,100.2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16,439,316.50元,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8)第016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及2018年9月19日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分别使用募集资金向以下子公司(合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本次拟增资金额合计人民币753,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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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公司向深圳富华科增资10,000万元将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富桂后,由深圳富桂再向其增资;

  (2) 公司向鹤壁裕展增资24,700万元将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富泰华后,由郑州富泰华再向其增资;

  (3) 公司向武汉裕展增资40,300万元将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富泰华后,由郑州富泰华再向其增资;

  (4) 公司向深圳裕展增资150,000万元将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裕展后,由河南裕展再向其增资;

  (5) 公司向山西裕鼎直接增资31,150万元;另外,通过增资公司下属子公司郑州富泰华38,850万元后,由郑州富泰华再向其增资;

  (6) 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事宜,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增资事宜,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7) 公司子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采用四舍五入法取整。

  二、已经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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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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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18年8月13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9日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数字移动通讯设备机构件智能制造项目”的项目实施主体由鹤壁裕展变更为武汉裕展。具体内容详见《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1)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武汉裕展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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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A”)、武汉裕展(以下简称“甲方B”,与甲方A以下合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B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的数字移动通讯设备机构件智能制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A作为甲方B的股东,应当对甲方B募集资金的全程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甲方B遵守甲方A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促使甲方B在使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A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A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之阳、方磊,或者丙方根据本协议第7条更换后的指定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在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深圳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武汉裕展、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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