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和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698.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根据本案二审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058号)。现将此判决书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因买卖合同纠纷,连云港天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公司)作为原告,将连云港润通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公司以及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恒春、杜友州等数家公司和个人作为被告,向连云港市连云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东联港务分公司在698.5万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公司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2018年3月,公司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3民初2331号),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判决:1、被告润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乙公司返还货款748万元及违约金241.23万元。2、被告李恒春、被告江苏万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杜友州对本案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告润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乙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42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4、驳回原告天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一审判决内容,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8年3月,天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位列被上诉人。天乙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的第4项。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东联港务分公司对润通公司的债务在69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公司对东联港务分公司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已于2017年7月13日、2018年3月8日、3月2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8-009、临2018-017),投资者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05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本案,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天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6元(天乙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天乙公司负担。
根据二审终审判决内容,公司和东联港务分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案二审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