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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份变动属于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股份变动前,王铼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9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本次股份变动后,王铼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8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屠晓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0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6%。
●本次股份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9日,王铼根先生因离婚纠纷执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090,000 股转让给屠晓娟女士,转让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6%。
本次股份减持前,王铼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9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本次股份减持后,王铼根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8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截至本公告日,屠晓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6%。
二、其他说明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