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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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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抚钢

  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住所: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

  通讯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10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重整计划已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抚顺特钢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是特钢行业龙头企业,多年来为国家国防军工和高端制造业发展,以及抚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及钢铁行业深度调整,抚顺特钢历史包袱过重。2018年初,抚顺特钢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更使抚顺特钢陷入了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抚顺特钢总资产为95.66亿元,总负债合计105.76亿元,已资不抵债,可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不足。2018年4月8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抚顺特钢被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2018年9月20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于抚顺特钢的重整申请。

  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8年11月23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钢《关于裁定确认抚顺特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分配的申请》。2018年12月18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钢《关于裁定确认金融类普通债权人留债金额、股票分配明细的申请》。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民事裁定书》,抚顺特钢以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产生672,100,000股股票。上述转增产生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补充抚顺特钢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上述《重整计划》。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将受领其中部分转增股票用于抵偿抚顺特钢在中国银行抚顺分行的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本次重整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继续增加持有抚顺特钢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出具的(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抚顺特钢以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72,100,000股股票,转增后抚顺特钢总股本将由1,300,000,000股增至1,972,100,000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补充抚顺特钢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根据抚顺中院出具的(2018)辽04破3-4号《民事裁定书》,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将受领其中的122,924,644股转增股票用于抵偿上市公司在中国银行抚顺分行的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7.92元/股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国银行抚顺分行的持股数量由0股增加至122,924,644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6.2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抚顺特钢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注: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抚顺特钢股份0股,持股比例为0.00%。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抚顺特钢股份122,924,644股,持股比例为6.2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有的抚顺特钢的股份及表决权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中国银行抚顺分行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抚顺特钢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法定代表人:江洪民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0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抚顺中院的(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四)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五)抚顺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2018)的(2018)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2018)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辽04破3-4号《民事裁定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抚顺特钢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法定代表人:江洪民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0日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抚钢

  股票代码:6003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一部分,该重整计划已获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北特钢共有177名股东,其中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北特钢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抚顺特钢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是特钢行业龙头企业,多年来为国家国防军工和高端制造业发展,以及抚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及钢铁行业深度调整,抚顺特钢历史包袱过重。2018年初,抚顺特钢经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资产不实问题,对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更使抚顺特钢陷入了经营危机和债务危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抚顺特钢总资产为95.66亿元,总负债合计105.76亿元,已资不抵债,可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不足。2018年4月8日,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抚顺特钢被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2018年9月20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于抚顺特钢的重整申请。

  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钢《关于裁定确认抚顺特钢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分配的申请》。根据上述《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民事裁定书》,抚顺特钢以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产生672,100,000股股票,其中80,000,000股转增股票将按规定竞价处置变现。上述转增股票与竞价处置所得价款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民事裁定书》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以及补充抚顺特钢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执行上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抚顺特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致使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以及东北特钢受让竞价处置的80,000,000股转增股票,导致东北特钢持有抚顺特钢股票数量和比例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除上述重整所涉股份处置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北特钢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持有抚顺特钢股票的计划。同时,东北特钢承诺,在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抚顺特钢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出具的(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抚顺特钢以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672,100,000股股票,转增后抚顺特钢总股本将由1,300,000,000股增至1,972,100,000股。

  2018年12月10日,抚顺特钢管理人按规定竞价处置其中8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最终确定东北特钢为受让方并与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东北特钢将以3.24元/股的申购价格,总成交额2.59亿元受让该80,000,000股股票。上述转增股票与竞价处置所得价款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民事裁定书》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以及补充抚顺特钢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特钢持股数量由496,876,444股增加至576,876,444股,同时,由于抚顺特钢总股本增加,东北特钢持股比例由38.22%降低至29.25%,东北特钢仍为抚顺特钢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抚顺特钢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

  注: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北特钢持有抚顺特钢股份496,876,444股,持股比例为38.22%。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特钢持有抚顺特钢股份576,876,444股,持股比例为29.2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东北特钢持有抚顺特钢496,876,444股股份,其中481,412,2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496,876,444股股份处于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状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北特钢竞买80,000,000股已成交股票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东北特钢在抚顺特钢中拥有的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8年12月10日,东北特钢以3.24元/股的申购价格购得竞价处置的80,000,00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已成交股票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除上述重整所涉股份处置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东北特钢不存在其他买卖抚顺特钢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  盛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抚顺中院出具的(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四)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五)抚顺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2018)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抚顺特钢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 盛

  签署日期:2018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抚钢 公告编号:临2018-081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原因是公司执行法院裁定批准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18年9月2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2018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1)。

  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6)。

  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作出的(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将以现有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67,210万股股票,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30,000股增加至197,21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规定,上述转增的67,210万股股票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18年12月10日,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竞价处置8,000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最终确定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为受让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管理人竞价处置部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成交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9)。

  根据《重整计划》和抚顺中院作出的(2018)辽04破3-4号《民事裁定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抚顺分行”)将受领122,924,644股转增股票用于抵偿公司的金融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后,东北特钢集团持股数量由496,876,444股增加至576,876,444股。同时因公司总股本增加,东北特钢集团持股比例由38.22%降低至29.25%,东北特钢集团仍为抚顺特钢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银行抚顺分行的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0股增加至122,924,644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6.2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东北特钢集团及中国银行抚顺分行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

  注: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抚钢编号:临2018-082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1月22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整程序,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018年12月10日,公司管理人组织了现场竞价活动,处置了8,000万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所得股票。最终依法确定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竞价处置股票受让方,股票竞价成交价格为3.24元/股。2018年12月19日,公司管理人会同抚顺中院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转增等相关事宜,并已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完毕全部申请文件。公司转增股票的登记工作将于12月27日完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临2018-080))。其他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也在有序推进之中。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ST抚钢编号:临2018-080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以公司A股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 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7,210万股股票。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0,000万股增加至197,210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向股东分配,由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相关费用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同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实施,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 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根据调整后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除权参考价格为2.38元/股。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18年9月20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东震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和《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8年11月22日,抚顺中院作出(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均对公司本次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抚顺中院作出的(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重整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5.1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7,210万股股票。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0,000万股增加至197,210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不向原股东分配,由公司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处置,其中:59,000万股直接用于抵偿金融类普通债权,150.70万股直接用于抵偿经营类普通债权,59.30万股登记至公司管理人的证券账户并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需要用于清偿债务、补充生产经营资金,8,000万股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处置变现,所得价款用于偿付债务和支付有关费用,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三、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12月26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18年12月28日。

  公司股权登记日次日,公司股票简称前不加 XR。

  四、除权相关事项

  考虑到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均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有关费用及补充抚顺特钢的生产经营资金,公司原股东实际并未获得转增股份。且公司在扩大股本的同时,抵消了公司债务,增加了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有效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因此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通常情况下以分红为目的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存在较大差异。

  综合上述情况,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第4.3.2条的规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其中“原流通股份”是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前公司原股东持有的A股流通股。

  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公式中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均为0。本次转增后公司原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即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调整后公司除权参考价格为2.38元/股。

  调整后的计算公式中,仅将原股东未支付对价所获得的股份纳入除权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资产支付和债务清偿等非现金类对家的估值比较复杂,公司本次重整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已经分别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公司新增股份以7.92元/股抵偿债权人债务的股价也高于目前2.38元/股的股票价格。调整后公司除权参考价格兼顾了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等各方利益,新增股份价值与支付对价基本均衡,原股东权益未被稀释,相应的股份可不再纳入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范围。

  根据前述调整后的计算公式,公司股票除权参考价格为2.38元/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特钢集团”)、东北特钢集团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在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东北特钢集团受让的8,000万股股票)。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抚顺中院作出的(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辽04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将直接登记至公司债权人、股票受让方指定证券账户或预留至公司管理人证券账户。

  后续,抚顺中院将根据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将登记至管理人账户的股票另行处置。

  六、股本变动表

  单位:万股

  ■

  七、复牌安排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在2018年12月27日完成转增股票的登记工作。同时公司拟于2018年12月27日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2月28日复牌交易。公司管理人也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抚顺中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监督报告。

  八、咨询方式

  联系地址: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8号

  联系人:王伟、盖冰冰

  联系电话:024-56436101、024-56436103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备查文件:

  1、抚顺中院(2018)辽0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

  2、抚顺中院(2018)辽04破3-1号《民事裁定书》

  3、抚顺中院(2018)辽04破3-2号《民事裁定书》

  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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