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8年12月19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1005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5人,代表股份数448,389,2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78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10人,持有股份445,045,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7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人,代表股份3,343,6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0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将新华热电资产负债重组至河北公司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48,1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6%;反对1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表决情况亦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工银投资向良村热电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376,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9%;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8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253,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696%;反对票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8%;弃权票12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25,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906%;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1%;弃权12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与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垣天华成新能源融资租赁项目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48,376,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2%;反对票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9,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9%;反对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冯朋飞。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