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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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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8-119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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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案件涉及借款本金84,998,223.49元(原债务扣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5,001,776.51元)、利息2,117,231.6元,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488,667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24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诉本公司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请求银川中院依法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9000万元、利息39.15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判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保证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18年4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37)。

  2018年9月7日本公司收到了银川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28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借款本金84,998,223.49元(原债务扣除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5,001,776.51元)、利息2,117,231.6元,并支付2018年5月21日到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2、被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9,784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市支行预交493,758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18年9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96)。

  公司在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406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83元,由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516,759.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原料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李卫东银行存款 212,516,759.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裁定书所对应的民事案件起诉状等其他法律文书,如收到后公司会及时予以披露。

  除此以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终406号];

  2、民事裁定书【(2018)甘民初 272 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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