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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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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金路集团 股票代码:000510 编号:临2018-56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华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签订的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中涉及的业务是否付诸实施尚存不确定性,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后续若开展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合作方将根据相关规定签订具体专项协议,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1.近日,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资本市场运作服务之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达成未来五年资本运作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资本运作事项提供专业服务。

  2.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续若开展具体业务合作事宜,公司将在具体业务合作事宜明确后签订具体专项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 号

  成立日期:2002-01-22

  注册资本:922592.3141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67897P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甲方将与乙方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将聘请乙方为甲方资本运作事项提供专业服务,并就具体资本运作事务签订相应的协议。

  1.1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为甲方资本运作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配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2)及时获悉乙方履行职责时所发表的意见,并在不符合甲方实际情况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1.2 甲方的义务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甲方在选择为甲方资本运作事项提供专业服务的券商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即甲方与其他券商议定的主要条件,乙方都接受的,甲方需聘请乙方提供服务;

  (2)甲方与乙方为履行不同资本运作事务签订具体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按照相关具体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作为甲方战略合作伙伴,自合同签订之日五年为甲方资本运作事务提供专业服务。

  2.1 乙方的权利

  (1)为履行未来资本运作事务签订具体的《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之需要,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予以充分配合;

  (2)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及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客户至上的原则,尊重甲方的商业目标和利益,以最大善意为甲方服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内部制度的前提下,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职责,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或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乙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对甲方相关资本运作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核查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甲方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甲方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乙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乙方就同一事项所作的判断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设计资本运作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违约责任

  3.1 如果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2 如果甲方违反 1.2 中的义务,聘请除乙方外其他券商为甲方资本市场运作事务提供服务,甲方将以该服务与其他券商签署的合同收费金额或乙方同类业务合理收费金额向乙方赔偿;

  4.协议终止

  4.1 如果由于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或法律规定之不可抗力的情形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本协议自动终止;如乙方受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导致乙方业务许可被终止或者因无法报送资料造成实质审批瑕疵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4.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按照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未履行的事项不再履行;若有应报审批部门终止的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终止手续。

  5.特别约定

  5.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将依据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甲方资本运作需求,另行签订《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相关协议。

  5.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合作各方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业务合作,旨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经营,对公司长远发展有着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协议中涉及的业务是否付诸实施尚存不确定性,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性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有签署或披露其他战略合作框架性协议的情形。

  2.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公司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关于资本市场运作服务之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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