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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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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18-125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资产冻结的原因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在总存续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范围内采购牛肉应付账款或因此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电票)提供保兑。

  2018年7月27日,上海恒阳向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开具三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以购买恒阳牛业冻品牛肉,本公司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保兑。恒阳牛业收到上述三张商票后,恒阳牛业背书给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亚通”)。商票到期后,未能如期兑付。

  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收到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财保146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因申请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8年11月9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财务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98,958.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098,958.33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二、冻结资产的基本情况

  1、由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财保146号)中未列明公司被冻结资产的清单,本公司经过自查发现:本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华新支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623,889.32元;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华新支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100.05元;通过网络查询到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大洲”)100%股权被冻结,有关执行通知文书号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财保146号)一致。

  2、其他冻结情况:

  除上述冻结情况外,因本公司2017年出售参股的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股权收益应缴所得税款51,007,592.87元尚未缴纳,导致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30,742.46元、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4110.79元。

  由于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权协议争议案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下简称“鑫牛纠纷”),导致本公司在平安银行上海市普通支行账户被冻结,截至目前该账户余额为1,325,138.82元;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榆亚大道的房产[房产证号:三土房(2013)字第09046、三土房(2013)字第09202]中价值一亿元部分被查封;控股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清区王庆坨镇广致路5号的不动产被查封,保全价值300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本公司及上海恒阳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征信状况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上海新大洲是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平台,该公司无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持有的上海新大洲100%股权被冻结不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海新大洲持有经营牛肉贸易业务的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经营物流业务的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63.64%股权、持有中航新大洲航空制造有限公司45%股权,此外上海新大洲通过全资子公司新大洲香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Sanlorenzo S.p.A.22.99%股权。上海新大洲股权冻结事项可能会对相关子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于票据纠纷的解决措施: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有关票据纠纷的诉讼通知书。公司将与申请人怡亚通进行沟通协商,力争妥善解决相关债务问题。

  关于欠税问题的解决措施:公司正在与当地税务局沟通分期交纳税款的计划。

  关于鑫牛纠纷的解决措施:公司正在积极应对仲裁,公司及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司为关联人陈阳友、刘瑞毅以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未依法经股东大会决议,其担保行为应为无效。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尽快实现Sanlorenzo S.p.A.股权的处置以收回资金解决上述问题。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4财保146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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