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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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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码:2018-08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国际”)七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2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以现场会议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6名,王一彤董事委托原军董事表决,魏合田董事委托郝峰董事表决,何佳独立董事委托谢兴国独立董事表决。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全体参会董事审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此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备查文件

  (1)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65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公告编号:2018-085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为促进项目资金周转,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或专业保理机构签订保理服务协议,将部分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出售给国内商业金融机构,协议总金额不超过3,700万美元和4亿元人民币,其中3,700万美元部分约为埃塞GDYW-2输电线路项目合同项下形成的应收账款;4亿元人民币部分为国内工程物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18年12月17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保理业务的交易对方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国内商业银行或专业保理机构。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埃塞GDYW-2输电线路项目合同项下形成的不超过3,700万美元应收账款和国内工程物资买卖合同项下形成的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

  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3,700万美元和4亿元人民币。

  3、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4、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上述保理业务交易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六、备查文件

  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简称:北方国际      证券代码:000065         公告编号:2018-086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概述

  为促进项目资金周转,减少公司应收账款,北方车辆拟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租赁”)签订应收账款保理服务协议,将输送天然气管线管合同项下部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出售给中兵租赁,总金额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中兵租赁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兵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17日,公司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中兵租赁,其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Q1648D

  3、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2幢-1-4-119)

  4、法定代表人:李子福

  5、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7、成立时间: 2015年11月02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兵租赁51.00%的股权,银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兵租赁25.00%的股权,北方导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华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各持有中兵租赁8.00%的股权。中兵租赁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财务情况:

  截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中兵租赁资产总额为602,561.25万元,净资产为 53,776.70 万元,2017年度营业收入为 9,488.49万元,净利润为3,301.14 万元(经审计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中兵租赁资产总额为 255,783.29 万元,净资产为 53,430.24万元,2018年1-9月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为11,380.99万元,净利润为 2,624.56万元(未经审计)。

  11、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中兵租赁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的规定,中兵租赁为公司关联法人。

  12、中兵租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输送天然气管线管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保理业务的费率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2、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

  3、保理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4、保理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上述保理业务交易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

  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除上述交易事项外,公司与中兵租赁未发生关联交易。

  九、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促进项目资金周转,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2、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劵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交易价格为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十、备查文件

  1、七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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