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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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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18—104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2018年12月12日,天津硅谷天堂鸿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化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银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硅谷天堂通威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化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天津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合称“硅谷天堂PE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2,806,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562%,该等标的股份已于2016年12月12日解禁;硅谷天堂恒信财富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硅谷天堂定增基金”)持有公司限售股5,228,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93%,该等股份已于2018年12月12日解禁。上述8支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55%。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出于基金自身资金安排的需求,拟通过大宗交易和/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所持有的11,015,746股无限售流通股,即减持股份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

  减持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按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关于减持联创电子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天津硅谷天堂鸿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化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上海硅谷天堂阳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硅谷天堂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银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硅谷天堂通威银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化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称为:天津硅谷天堂鸿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合称“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恒信财富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硅谷天堂定增基金”)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截至2018年12月12日,硅谷天堂PE基金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2,806,04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9562%,上述股份系通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已于2016年12月12日限售期届满。硅谷天堂定增基金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228,7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493%,已于2018年12月12日限售期届满。硅谷天堂PE基金与硅谷天堂定增基金为一致行动人,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5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减持的原因:产品到期等自身资金安排需要。

  (二)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和/或集中竞价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三)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

  (四)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1,015,746股,即减持股份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

  (1)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比例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2%。

  (五)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六)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日,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履行了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本次减持计划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硅谷天堂PE基金、硅谷天堂定增基金严格遵守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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