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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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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105
债券代码:143622 债券简称:18东方0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至5亿元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上述股份回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份回购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披露回购报告书后,公司期间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主要是遵守上述公告披露窗口期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2018年11月17日前尚处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承诺顺延实施的期间,增持和回购叠加实施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因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根据市场情况于回购期限内进行股票回购,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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