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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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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投资人已完成股票受让、公司停牌、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2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投资人已完成股票受让、公司停牌、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共计47,000万股股票的划转事宜。上述股票将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

  2.待影响股票复牌的因素消除后,公司将立即向交易所申请复牌,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股票在复牌后将不进行除权调整。由于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增加股本的同时每股对应的资产相应增加,并且由于重整投资人的业绩承诺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无法进行量化,除权调整亦不具有可操作性。综合上述情况,公司复牌后将不进行除权调整。

  4.和宁公司为执行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将根据泸州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近日执行股票划转事宜。和宁公司本次划转股票共计8,683,195股,涉及债权人共计51家。

  5.由于公司不进行除权调整,且重整时间较长,公司复牌后股价可能出现大幅波动,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

  6.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一)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3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公司”)的重整申请。2018年6月29日,泸州中院裁定批准《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共计47,000万股股票的划转事宜。上述股票将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泸天化集团、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各自指定的证券账户。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股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

  截止目前,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全资子公司和宁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2017年12月14日,泸州中院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泸州中院已于2018年8月29日依法作出(2017)川05破4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和宁公司重整程序。

  和宁公司为执行和宁公司重整计划,将根据泸州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近日执行股票划转事宜。和宁公司本次划转股票共计8,683,195股,涉及债权人共计51家。划转明细如下:

  ■

  截至目前,和宁公司仍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

  若上述股票成功划转至债权人账户,则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名下剩余公司股票95,921,755股,该等股票将用于后续重整计划的执行。

  ■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三、停牌期间的工作

  公司自股票停牌之日起一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重整的各项工作,密切关注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公司正全力推进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目前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共计47,000万股股票的划转事宜。公司拟于近日尽快完成股票划转工作。待影响股票复牌的因素消除后,公司将立即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切实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五、公司股票在复牌后不进行除权的说明

  由于根据泸天化股份重整计划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增加股本的同时每股对应的资产相应增加,并且由于重整投资人的业绩承诺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无法进行量化,股票除权调整亦不具有可操作性。综合上述情况,公司股票在复牌后将不进行除权调整。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复牌后不进行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六、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项、第(二)项、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根据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净资产也为负值,若其后首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项、(二)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9年度)报告显示扣除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四)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由于公司不进行除权调整,且重整时间较长,公司股票复牌后股价可能出现大幅波动,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8-125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司法扣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184,000,000股股票)分别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2.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权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束。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65,515,3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5,312,7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27,276,78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

  一、本次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司法扣划相关情况

  2018年12月17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江苏天华富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富邦”)、四川天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乇公司”)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2018年10月10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5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股份”)重整程序。同日,泸州中院依法作出(2017)川05破6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泸州中院裁定批准的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中院已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所持的全部公司股票(184,000,000股股票)分别扣划至天华股份富邦公司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分别提存至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四川天华富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二、本次变动后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在本次扣划执行前,公司股东江苏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1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3%;公司股东天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6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21%.本次扣划完成后,江苏富邦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天乇公司持有公司股票数量为0股,占公司总股本0%。江苏富邦、天乇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上述情况已在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三、本次变动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65,515,3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农银租赁100%股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35,312,748股抵债股票扣划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2,291,994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26%,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8,591,214股,持股比例约为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7,335,700股,持股比例约为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86,365,080股,持股比例约为5.51%。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57,807,509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6.44%。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8,591,214股,持股比例约为3.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7,335,700股,持股比例约为3.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880,595股,持股比例约为9.69%。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35,312,74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2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农银租赁100%股权,农银租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执行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天华股份重整计划、富邦公司重整计划,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35,312,748股抵债股票扣划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指定证券账户。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此次变动完成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69,808,375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0.83%。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8,156,649股,持股比例约为4.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约为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9,880,328股,持股比例约为2.54%。

  此次变动完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股份205,121,123股,共计持股比例约为13.08%。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3,469,397股,持股比例约为6.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1,771,398股,持股比例约为3.94%;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9,880,328股,持股比例约为2.54%。

  (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司法扣划受让公司股票共计27,276,782.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合计持股超过5%,详情请见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公司股东作为重整投资人关于限售承诺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发布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8),江苏富邦、天乇公司应承诺本次在公开处置程序中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受前述承诺的约束。

  本次江苏富邦、天乇公司的持股数量变动是基于执行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故受让上述股票的天华股份债权人、富邦公司债权人均应当继续受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减持的承诺约束。上述承诺的期间为,自上述股票登记至江苏富邦、天乇公司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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