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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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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151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基本情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16复药01,以下简称“16复药01”或“本期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16复药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负责召集,由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名,其资格合法、有效,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2,870,00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9.57%。此外,复星医药委派的代表、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经代表每期债券未偿本金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参与方为有效。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应审议议案为《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该议案的本期债券20,00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07%;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2,850,00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9.50%;弃权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

  鉴于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的王颖、蒋彧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鉴于参与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有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标准,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复药01”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月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152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基本情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债券简称:17复药01,以下简称“17复药01”或“本期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17复药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负责召集,由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名,其资格合法、有效,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2,000,00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16.00%。此外,复星医药委派的代表、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经代表每期债券未偿本金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参与方为有效。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应审议议案为《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该议案的本期债券2,000,00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16.00%;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

  鉴于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的王颖、蒋彧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鉴于参与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有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标准,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复药01”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月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18-153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基本情况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复药01,以下简称“18复药01”或“本期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7日在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4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18复药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负责召集,由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0名,其资格合法、有效,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此外,复星医药委派的代表、海通证券委派的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需经代表每期债券未偿本金三分之二以上(包含三分之二)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参与方为有效。

  因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三、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应审议议案为《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A股股票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该议案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反对该议案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的本期债券0张,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0%。

  鉴于出席本次会议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本期债券总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指派的王颖、蒋彧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鉴于参与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的张数未达到《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有效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标准,本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未形成有效表决。

  五、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复药01”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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