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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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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互换业务为场外商品市场夯实基础

  □本报记者 孙翔峰 

  

  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环境正在逐步改进,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在12月19日将正式上线。在12月14-15日召开的“华泰期货2019年衍生品市场年会”上,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商品衍生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能够与场内市场工具共同构成互通共融、互促共进的风险管理生态圈,将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降低市场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增大市场容量,进一步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夯实场外商品市场基础

  大商所11月30日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商品互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对商品互换业务的开户、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推动商品互换业务的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参加此次衍生品市场年会的业内人士分析,商品互换业务具有多个特点。一是可以个性化定制合约条款。客户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文本框架下自定义合约条款,在到期时间、结算基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都可以自定义,经过交易双方确认后,该笔合约可以生成并录入系统。二是以交易商为核心,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两个实体企业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在场外主协议签署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通过交易商可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三是不增加额外的成本,不改变原有的保证金交付方式,企业不用增加额外的清算成本。四是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托管、盯市、交收、报表等服务,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的内部管理需求。

  此次年会由华泰期货携华泰长城资本,联合华泰证券、南方基金、华泰柏瑞基金共同举办。会议以衍生品创新服务为主题,汇聚国内外衍生品市场的领军人物、知名专家,以及银行、证券和基金等行业领头人。

  南华资本董事长李北新表示,大商所推出的商品互换业务,对于场外商品市场发展的意义重大。一是引入新的市场参与主体,交易机会增加。之前的场外商品互换交易双方为实体企业和风险管理子公司,大商所互换业务交易商不仅包括产业企业和风险子公司,还包括银行和证券公司。二是交易更加高效。大商所即将上线的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可以为商品互换(掉期)业务的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登记、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使交易更加高效。三是交易更加透明。在大商所平台系统,客户可以与其签约的所有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交易需求,客户可以根据交易商的确认反馈是否同意。四是提高风险管理效率。大商所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价格,而且还包括商品指数,这可以满足一些实体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提高管理效率。

  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难题

  “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显然是弥补了国内期货市场在期现之间衔接的不足,有利于期货现货、场内场外链条的打造与修复,也让期货工具更加接地气,更改服务实体经济。”中大期货首席经济学家景川认为。

  从国外经验来看,场外市场发展对于中央清算有一定的依赖作用,但是目前国内一直没有实现场外交易的场内清算,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明显,信用风险较高。而商品互换业务的推出将有效改变这一情况。

  “国内现状来看,商品互换业务就相当于为场外业务提供了一个集中清算平台,最核心的功能是解决了中国资本市场最严重的信用风险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肯定是个很有意义的事情。”华泰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唐国靖在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商品互换业务只是在部分上代替了中央清算的职能,随着国内场外商品市场的发展,基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大商所相关人士也表示,选择商品互换主要有四点考虑:一是商品互换本身比较简单,便于客户理解,也是国际市场主流的场外衍生品类型,这些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又派生出价差互换等多种互换形式。二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风险计量缺乏统一的公认标准,交易所较难提供各方都认可的保证金评估模型和计量方法。三是国内目前较多的场外交易以信用交易为主,当交易所提供中央清算时,需要交易双方缴纳保证金,客户参与意愿不强。四是目前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如果开展集中清算服务,必然需要分层的清算会员制度来逐级管理风险,期货公司等主体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来开展场外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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