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14日,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华泰证券申请信用衍生品业务的监管意见书》(机构部函[2018]2930号)。
根据该监管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开展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及监管认可的其他信用衍生品卖出业务无异议。
该监管意见书同时要求,公司开展信用衍生品卖出业务,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合规、审慎开展业务,将相关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客户适当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应当严格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并按规定填报监管报表。
公司将严格按照该监管意见书要求,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合规、审慎开展业务,严格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严格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场外业务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履行备案和信息报送义务。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