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7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6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8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议案》。

  独立董事杨汉明先生、曹亮先生和刘晓勇先生就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三、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8-098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18年12月6日以专人送达、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018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

  4、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审议事项为一是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交易进行主体的变更,二是确定交易金额、面积和单价,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事实清楚,条理明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15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

  三、备查文件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099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与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7),并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购建研发中心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向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谷生物园”)购买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园的部分房屋作为多功能研发中心,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8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对外投资购建研发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外投资交易对象变更为光谷生物园的参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双方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变更交易主体后, 本次购买研发中心用房不构成关联交易,且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变更

  (1)交易对手变更情况说明

  广济药业预购厂房为生物医药园内的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3.2期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实际开发主体为光谷生物园的参股子公司加速器公司,加速器公司的股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光谷生物园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日,光谷生物园来函说明,该商品房由加速器公司实际开发建设,为了园区的统一招商,加速器公司委托光谷生物园出售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园的部分房屋。该商品房开发建设主体为加速器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主体将变更为加速器公司,园区后期服务及相关政策申报执行方仍为光谷生物园。

  (2)原交易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

  法人代表: 蔡岚

  注册资本:29,369.44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8115X7

  主营业务:生物医药园区建设、开发及经营;生物医药产业项目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与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生物医药成果转让;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基础设施配套、集中供热建设及服务;园区生活及配套服务;物业管理;会议会展服务。

  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图如下:

  ■

  ■

  财务数据:2017年营业收入19,792,458.46元、利润11,615,105.55元。

  历史沿革:2009年7月16日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正式批复同意建设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2009年8月21日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挂牌成立。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光谷生物园不是失信执行人。

  (3)变更后的交易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一期1号厂房

  法人代表: 何东凌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4514657E

  主营业务: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科技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换、创业及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图如下:

  ■

  ■

  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加速器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49,636.24万元,负债总额26,360.07万元,净资产23,276.17万元,2017年营业收入25,848.48万元,利润总额10,762.60万元,实现净利润8,215.41万元。

  历史沿革: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成立,由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350万元、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出资7,650万元共同设立。2017年11月,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20,000万元。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加速器公司不是失信执行人。

  三、确定交易金额、总面积及单价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6,894.71㎡,其中1层879.46㎡,2层1,203.05㎡,3层1,203.05㎡,4层1,203.05㎡,5层1,203.05㎡,6层1,203.05㎡,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金额为人民币35,153,890 元,平均单价为5,099元/㎡。其中:

  1层单价为5,500元/㎡,1层总价为4,837,030元;

  2层单价为5,400元/㎡,2层总价为6,496,470元;

  3层单价为5,200元/㎡,3层总价为6,255,860元;

  4层单价为5,200元/㎡,4层总价为6,255,860元;

  5层单价为5,200元/㎡,5层总价为6,255,860元;

  6层单价为4,200元/㎡,6层总价为5,052,810元。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议案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交易进行交易主体的变更,变更后交易主体为加速器公司,是原交易主体光谷生物园的参股子公司,光谷生物园负责园区的统一招商和运营,加速器公司为该商品房的实际开发主体。同时,本次议案确定了交易金额、交易面积和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为3,515.3890万元,交易面积为6,894.71平方米,平均交易单价为5,099元/平方米,低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实施的单价面积5,300元/平方米,积极维护了广大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利用地域优势,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研发优势、研发资源及品牌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竞争力。交易对手变更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10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购建研发中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济药业”或“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与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7),并于2018年8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对外投资购建研发中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18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拟对外投资购建研发中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4)。2018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议案》,并于2018年12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变更购建研发中心交易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9),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与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加速器公司”)在武汉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了有效利用区位优势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向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其开发建设的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园的部分房屋作为多功能研发中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购买研发中心用房不构成关联交易,且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一期1号厂房

  法人代表: 何东凌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94514657E

  主营业务: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业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科技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型企业科技成果转换、创业及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图如下:

  ■

  ■

  财务数据:截止2017年12月31日,加速器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49,636.24万元,负债总额26,360.07万元,净资产23,276.17万元,2017年营业收入25,848.48万元,利润总额10,762.60万元,实现净利润8,215.41万元。

  历史沿革: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成立,由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9,350万元、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出资7,650万元共同设立。2017年11月,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增资3,000万元,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20,000万元。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产权、业务、 资产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加速器公司不是失信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3.2期商品房第11幢1-6层,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6,894.71平方米。交易标的为预售商品房,加速器公司已取得编号为武房开预售[2018]421号《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 价格及价款支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成交单价为(人民币):1层单价5,500元/平方米;2层单价为5,400元/平方米;3、4、5层单价为5,200元/平方米;6层单价为4,200元/平方米;交易总金额3,515.389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伍万叁仟捌佰玖拾万元整),本次交易涉及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甲乙双方约定,前述房款采取贷款支付的方式予以支付。其中第一期房款(即:购买总价款的10%)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房屋交付

  甲方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环评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3、税费承担

  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标明的售价金额不包括如下税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物业管理费、保险费、维修基金、契税、电话、宽带、水电等其他按规定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因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的乙方负担税费的变化,由乙方承担。

  因本商品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相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4、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5、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叁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肆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利用地域优势,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研发优势、研发资源及品牌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竞争力。

  2、广济药业与加速器公司此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101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湖北省武穴市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靖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484,1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6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716,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769,0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1)公司在位董事7人,出席会议5人,2人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位监事3人,出席会议2人,1人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的用途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5、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6、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7、回购股份的期限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8、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审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设立长广基金管理公司及长广基金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苑玲,胡云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8-102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8年12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回购股份未来拟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若公司未能实施上述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3元/股(含13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按最高回购价格13元/股,按回购金额上限3,000万元人民币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30.7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2%。公司最终实施回购的股份将不超过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凡本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每日9:00--12:00,13:00—17:30;

  2、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联系人:郑彬、沈静

  联系电话:0713-6211112、17371575571

  联系传真:0713-6211112

  邮编:435400

  联系邮箱:gyyystock@163.com

  3、 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法定代表人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议案:一是对已经批准实施的交易进行交易主体的变更,变更后交易主体为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公司”),是原交易主体武汉光谷生物医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谷生物园”)的参股子公司,光谷生物园负责园区的统一招商和运营,加速器公司为该商品房的实际开发主体;二是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面积和交易单价,交易金额为3,515.3890万元,交易面积为6,894.71平方米,平均交易单价为5099元/平方米,低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实施的单价面积5300元/平方米,积极维护了广大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购建研发中心主体变更事项。

  独立董事:

  杨汉明

  曹  亮

  刘晓勇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4楼邮编:430070

  4/F,Zhiyin Plaza,No.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18年12月

  2018鄂国浩法意GHWH107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湖北省武穴市广济药业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安靖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15:00至2018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15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41,716,0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73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25,768,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374%。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

  2.1 回购股份的目的

  2.2 回购股份的用途

  2.3 回购股份的方式

  2.4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2.5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2.6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2.7 回购股份的期限

  2.8 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设立长广基金管理公司及长广基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刘苑玲

  胡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