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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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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8-08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宁夏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分别签订了《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产品协议》及《结构性存款合同》,对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相关信息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8年3月28日、2018年4月23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一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使用不超过18,000万元(含募集资金购买的未到期理财产品余额)的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该议案;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事项无异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内容详见于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购买理财产品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为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产品,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事项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一)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产品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结构性存款1个月(产品代码:2681185257)。

  2、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

  3、认购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4、产品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成立日当日本产品发行资金金额达到产品发行规模下限的,本产品成立。

  5、产品期限:35天。

  6、产品到期日:2019年1月16日。

  7、挂钩标的:三个月期限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3M Shibor)。

  8、观察日:产品到期日前第十个工作日(从产品到期日前第一工作日起算)。

  9、收益率:3.90%(年化,下同)。

  10、计算收益基础天数:365。

  11、理财收益计算方式:本金×收益率×实际期限(从产品成立日到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的实际天数,不包括产品到期日/产品提前终止日当天)/365,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12、本金及收益:如本产品成立且客户成功认购本产品,则银行向该客户提供本金完全保障,并根据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向客户支付应得收益。

  13、提前终止权:产品到期日前第九个工作日(从产品到期日前第一工作日起算)为提前终止日,观察日3M Shibor值小于基准比较值,银行有权于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该产品,如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本产品协议自动终止。客户无权提前全额支取或部分支取该产品。

  14、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产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本产品协议项下争议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5、风险揭示

  (1)、政策风险:本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2)、流动性风险:除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3)、信息传递风险:客户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www.bankcomm.com,下同)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客户应根据本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4)、最差可能情况:客户投资本产品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本金完全保障,在观察日shibor 表现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条件(观察日当天3M Shibor实际值小于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基准比较值)且银行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情形下,将按产品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客户实际获得的收益将少于按预期投资期限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客户产品资金划付至客户结算账户。

  (二)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合同

  1、存款金额及存款期限

  存款本金:CNY   30,000,000.00元 (人民币 叁仟万元整 )

  交易日: 2018 年 12 月  12 日

  起息日: 2018年 12 月  12 日

  到期日: 2019 年 02 月 12 日

  甲方存款账户的账号以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凭证为准。

  可提前终止条款:乙方有权在提前终止日终止交易,即全额退还甲方的存款本金。存款交易终止后,该交易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关系即随之终止。乙方除在提前终止日办理全额提前终止外,乙方没有提前终止权。

  如果提前终止日和合同到期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提前终止日和合同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存款利率

  (1)到期支取利率:年利率4.0 %

  (2)提前到期利率:不可提前终止。

  3、计息规则及利息支付方式

  (1)、利随本清。

  (2)、计息规则:30/360

  (3)、计算代理人: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4、存款存放地

  经甲乙双方商议,本合同项下的存款存放地为乙方的营业部。合同生效并甲方款项到达乙方后,乙方按规定于起息日为甲方出具权利凭证。

  5、结息付息方式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账号。在存期内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银行账户账号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的正式书面确认书,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本存款利随本清。如乙方确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对应利息部分可延迟至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再支付(乙方对此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罚金)。

  6、本息付款保证及违约责任

  乙方声明及保证甲方本金的安全,并及时支付甲方相关收益。

  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还本付息。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以实际拖欠的金额为基数,自拖欠之日起,乙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如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存入乙方,则自延期之日起,每拖延一日,按照实际拖欠资金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三、资金来源:上述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均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四、公司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本金保障型理财产品不属于风险投资范围;

  2、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4、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5、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6、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上述人民币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合理利用短期闲置募集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资产收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均为本金保障固定收益型,不存在投资风险。

  七、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注1:该理财产品原始投资为3000万元,目前收回本金432.05万元,余额为2567.95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余额为: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06%,余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额范围之内;

  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2567.95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余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金额范围之内。

  八、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期限结构型)产品协议。

  2、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合同。

  3、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凭证。

  4、中国光大银行贷记通知。

  5、交通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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