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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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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0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引入具有实力雄厚、业务协同性强的战略投资者,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暨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4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通知,李洁、郭志先、周晓璐三位家族成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实力雄厚,业务协同性强,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战略投资者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建发”)。李宏清、周正、王甫、李文甫、李伟、王丹、黄磊等7位自然人股东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无锡建发转让所持部分股份。

  无锡建发是直属于无锡市国资委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81.53亿元人民币,资产总规模约54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16亿元人民币,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26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约5.6亿元人民币,是无锡市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商,业务范围涉及基础设施投融资、公共资源运作管理、工程代建、项目开发等。在国内无锡建发被联合资信授予最高信用等级 AAA,在国际领域被惠誉授予 BBB+评级。

  无锡建发与公司在园林绿化、装修材料、装配式建筑等业务领域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且可以为公司提供金融增信支持。通过引入无锡建发,将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建发”)于2018年12月12日与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宏清、周正、王甫、李文甫、李伟、王丹、黄磊等10名股东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宏清、周正、王甫、李文甫、李伟、王丹、黄磊等10名自然人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6,884,675股股份按总价629,750,387.50元转让给无锡建发,占公司总股本的9.37%。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洁家族持有本公司283,532,8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1%;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洁家族持有本公司216,679,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5%,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无锡建发将直接持有本公司96,884,6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7%。

  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同日刊登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4550757

  法定代表人:唐劲松

  注册资本:1,815,304.492984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0-6-23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夅58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城市建设项目的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自有房屋、设施设备的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金属材料、建筑用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夅58号

  联系电话:0510-82797825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

  甲方一:李洁;

  甲方二:郭志先;

  甲方三:周晓璐;

  甲方四:李宏清;

  甲方五:周正;

  甲方六:王甫;

  甲方七:李文甫;

  甲方八:李伟;

  甲方九:王丹;

  甲方十:黄磊。

  受让方(乙方):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签订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三)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6.50元/股,转让总价人民币629,750,387.5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96,884,675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其中:

  甲方一转让55,107,41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8,198,165.00元;

  甲方二转让6,729,892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744,298.00元;

  甲方三转让5,016,498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607,237.00元;

  甲方四转让3,206,7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843,550.00元;

  甲方五转让1,506,045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789,292.50元;

  甲方六转让1,237,873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6,174.50元;

  甲方七转让1,080,257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21,670.50元;

  甲方八转让13,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4,500,000.00元;

  甲方九转让6,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000,000.00元;

  甲方十转让4,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0.00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2、转让价款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第一期向甲方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79,960,142.46元。第二期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19,471,729.00元。

  (2)各方完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一、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及甲方十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30,318,516.04元。

  3、流程办理

  (1)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预付款的当日,甲方应当立即解除设立于标的股份上的质押,并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措施;同时,甲方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完毕上市公司股份向乙方质押的质押登记,以担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手续,并由甲方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4、交割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不改变主营业务,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对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份转让或对乙方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交易。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洁家族仍持有公司20.95%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无锡建发将直接持有本公司96,884,6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7%,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

  无锡建发基于对公司未来产业布局、发展前景和管理团队的价值认可,以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实施战略投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推动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相关方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2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欣新材

  股票代码:6000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夅58号

  通讯地址:无锡市夏家边朱家夅58号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无锡建发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康欣新材未来产业布局、发展前景,对上市公司和管理团队价值充分认可,意图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康欣新材9,688.47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将由本次交易前的无持股状态提升至9.37%。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建发于2018年12月12日与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七位股东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七位股东将其持有的9,688.47万股康欣新材股票以62,975.04万元向无锡建发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康欣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9,688.47万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9.3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建发未以任何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中,无锡建发受让康欣新材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七位股东向其转让的康欣新材9,688.47万股普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3,426.41万股的9.37%。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李洁、郭志先和周晓璐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12日,无锡建发与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宏清、周正、王甫、李文甫、李伟、王丹、黄磊签署了《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

  甲方一:李洁;

  甲方二:郭志先;

  甲方三:周晓璐;

  甲方四:李宏清;

  甲方五:周正;

  甲方六:王甫;

  甲方七:李文甫;

  甲方八:李伟;

  甲方九:王丹;

  甲方十:黄磊。

  受让方(乙方):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签订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甲方目前持有康欣新材股份情况如下:

  ■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6.50元/股,转让总价人民币629,750,387.5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96,884,675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其中:

  甲方一转让55,107,41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8,198,165.00元;

  甲方二转让6,729,892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744,298.00元;

  甲方三转让5,016,498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607,237.00元;

  甲方四转让3,206,7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843,550.00元;

  甲方五转让1,506,045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789,292.50元;

  甲方六转让1,237,873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6,174.50元;

  甲方七转让1,080,257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21,670.50元。

  甲方八转让13,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4,500,000.00元。

  甲方九转让6,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000,000.00元。

  甲方十转让4,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0.00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2、转让价款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第一期向甲方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79,960,142.46元。第二期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19,471,729.00元。

  (2)各方完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一、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及甲方十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30,318,516.04元。

  3、流程办理

  (1)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预付款的当日,甲方应当立即解除设立于标的股份上的质押,并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措施;同时,甲方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完毕上市公司股份向乙方质押的质押登记以担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手续,并由甲方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4、交割、交接及过渡期安排

  (1)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2)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不改变主营业务,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对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份转让或对乙方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交易。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无锡建发受让的9,688.47万股康欣新材股票中,8,985.38万股存在股份质押的权利限制。

  五、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本次转让不涉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无锡建发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劲松

  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劲松

  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劲松

  2018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18-071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康欣新材

  股票代码:600076

  信息披露义务人1:李洁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2:郭志先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3:周晓璐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

  ■

  ■

  李洁与周晓璐系夫妻关系,李洁为郭志先之子,上述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意通过引入实力雄厚,有业务协同性,认同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产业深化发展与转型升级,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关于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继续实施增持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康欣新材总股本为103,426.41万股,李洁持有康欣新材22,042.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1.31%;郭志先持有康欣新材2,691.9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60%;周晓璐持有康欣新材2,006.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4%。本次权益变动之前,李洁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洁家族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8年12月12日与无锡建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康欣新材七位自然人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9,688.47万股康欣新材股票以62,975.04万元向无锡建发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康欣新材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20,056.14万股,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9.39%。李洁家族持有本公司216,679,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5%,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267,415,206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85%。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无锡建发转让其持有的康欣新材6,685.38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6.4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无锡建发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如下:

  ■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8年12月12日,无锡建发与李洁、郭志先、周晓璐、李宏清、周正、王甫、李文甫、李伟、王丹、黄磊签署了《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

  甲方一:李洁;

  甲方二:郭志先;

  甲方三:周晓璐;

  甲方四:李宏清;

  甲方五:周正;

  甲方六:王甫;

  甲方七:李文甫;

  甲方八:李伟;

  甲方九:王丹;

  甲方十:黄磊。

  受让方(乙方):

  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签订时间

  2018年12月12日

  (三)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股份情况

  甲方目前持有康欣新材股份情况如下:

  ■

  (1)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6.50元/股,转让总价人民币629,750,387.50元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96,884,675股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37%,其中:

  甲方一转让55,107,41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8,198,165.00元;

  甲方二转让6,729,892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3,744,298.00元;

  甲方三转让5,016,498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2,607,237.00元;

  甲方四转让3,206,7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843,550.00元;

  甲方五转让1,506,045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789,292.50元;

  甲方六转让1,237,873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046,174.50元;

  甲方七转让1,080,257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21,670.50元。

  甲方八转让13,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84,500,000.00元。

  甲方九转让6,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9,000,000.00元。

  甲方十转让4,000,000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000,000.00元。

  (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标的股份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在转让股份比例不变且转让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甲方过户给乙方时的股份数量及每股单价同时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受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形的影响。

  (3)各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依法应当缴纳或承担的税款和费用。

  2、转让价款支付

  (1)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后分两期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第一期向甲方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人民币279,960,142.46元。第二期向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预付款合计人民币119,471,729.00元。

  (2)各方完成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一、甲方四、甲方五、甲方六、甲方七、甲方八、甲方九及甲方十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230,318,516.04元。

  3、流程办理

  (1)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预付款的当日,甲方应当立即解除设立于标的股份上的质押,并确保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限制措施;同时,甲方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完毕上市公司股份向乙方质押的质押登记,以担保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向乙方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函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手续,并由甲方立即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4、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一、甲方二及甲方三承诺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保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不改变主营业务,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对上市公司、对本次股份转让或对乙方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交易。

  5、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由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郭志先为康欣新材董事长、董事,李洁为副董事长、董事,周晓璐为董事。上述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也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无锡建发转让的6,685.38万股康欣新材股票存在股份质押的权利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相关承诺。

  六、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股份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在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本次股份受让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关于股权受让的主体资格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的对康欣新材的负债,亦不存在未解除的康欣新材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康欣新材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无锡建发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洁

  郭志先

  周晓璐

  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洁

  郭志先

  周晓璐

  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李洁、郭志先和周晓璐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洁

  郭志先

  周晓璐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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