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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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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8-83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29人,代表股份406,683,14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636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股份403,957,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4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7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27人,代表股份25,059,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716%。其中,董监高股东出席会议14人,代表股份458,5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725,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13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0,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2%;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2,0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47%;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150,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72%;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2,06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47%;反对2,532,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轩、杨霄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铭达律师事务所

  MINGDA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19号

  电话:(8610)88869557 传真:(8610) 88869737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法意字(2018)812号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8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11月2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4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德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9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6,683,1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20.63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03,957,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20.49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725,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0.138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赵  轩律师

  负责人:

  胡振京

  杨  霄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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