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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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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28日证监许可【2018】1565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混合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投资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但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还风险等风险,可能导致包括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公司概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翟爱东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金超先生:代理董事长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处长、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采购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28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Bernard Carayon先生:副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1978年起历任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督察员、中央风险控制部主管,东方汇理银行和东方汇理投资银行风险控制部门主管,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

  钟小锋先生:董事

  政治学博士。1996年5月进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工作,先后在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广州分公司、香港分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5年12月起任东方汇理银行北京分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副行政总裁。2012年9月起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亚区行政总裁。

  蔡安辉先生:董事

  高级工程师、管理学博士学位。1999年10月起历任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财务部综合财务处副处长,历任中国铝业公司财务部处长,中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工会主席,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若鸣女士:董事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9年起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香港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王小卒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世界银行顾问、联合国顾问、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财务金融系教授,兼任香港大学商学院名誉教授和挪威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傅继军先生: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73年起,任江苏省盐城汽车运输公司教师,江苏省人民政府研究中心科员。1990年3月起任中华财务咨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徐信忠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教授。曾任英国Bank of England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学家;英国兰卡斯特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院长、金融学教授。

  2、公司监事

  王红霞女士:监事会主席

  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1984年8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计划部、资产负债管理部任副处长、处长。2004年5月开始参与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筹备工作,2005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先后任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部所属票据营业部副总裁、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票据营业部总经理、同业业务中心/票据营业部总裁。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7年11月29日起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Jean-Yves Glain先生:监事

  硕士。1995年加入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历任销售部负责人、市场部负责人、国际事务协调和销售部副负责人。现任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国际协调与支持部负责人。

  杨静女士:监事

  美国管理会计师,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4月起历任雷博国际会计高级经理,瑞银证券股票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助理,德意志银行(北京)总裁助理、战略经理。现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胡惠琳女士: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起进入基金行业,先后就职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参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工作,2008年3月公司成立后任市场部总经理。

  徐华军先生:监事

  工科学士。2004年起进入资产管理相关行业,先后就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筹建工作,现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晓玫女士:监事

  管理学学士。2008年加入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许金超先生: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经济学硕士。许金超先生1983年7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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