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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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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8-08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原告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一案,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最高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修水巨通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原告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诉被告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修水巨通”)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民初8号”,简称“本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修水巨通、江西巨通于2013年9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确认福建稀土集团享有江西巨通48%股权(江西巨通增资扩股后股比降至32.36%)。一审判决后,修水巨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请求撤销福建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福建稀土集团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2017年1月21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编号:临-2017-002),并在2017年10月21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四)》(编号:临-2017-051)及在2017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和标的股权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五)》(编号:临-2017-054),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情况。

  二、 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三)》(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最高院送达的“(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9079.44元,由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18年12月13日发出的《关于福建稀土集团在福建省高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进展的通知(三)》;

  2. 最高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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