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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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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6 证券简称:海南瑞泽 公告编号:2018-14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13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3日

  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15:00-2018年12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8年12月10日

  3.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张海林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52,376,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所持(代表)股份数348,586,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99%。

  其中委托出席会议情况: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张海林先生代为投票表决。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易所)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于清池先生代为投票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789,62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540%。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暨全资子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52,297,02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5%;反对7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6%;反对7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7%;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84,028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75%;反对7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72%;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477,02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96%;反对78,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7%;弃权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参会股东中张海林先生、冯活灵先生、张艺林先生为本议案关联方,三人合计持有的344,913,000股已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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