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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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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8-105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起诉状等涉诉材料及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及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公司案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肖行亦

  被告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荔源广场B栋2楼

  受理日期:2018年11月14日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基础交易合同(编号为POORD1705012《采购合同》)和编号为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项下所欠应收账款1795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照编号为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被告一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宽限期(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内按照逾期付款总额1795万元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即宽限期内逾期利息合计为26,925元;宽限期满后(即2018年10月12日起),逾期利息按照逾期付款总额1795万元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暂计至2018年10月26日的宽限期满后逾期利息为269,250元。以上合计逾期利息暂计296,175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及与本案有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其他一切合理费用。

  (4)判令被告二按照编号为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SYBL-SLGF- LDZRBZ-201709-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和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讼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主要如下:

  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17年5月8日签订编号为P0ORD1705012《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货物,付款方式为交付日后的365日内付款,由此形成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应收账款。

  原告与被告二于2017年9月25日签订编号为SYBL-SLGF-201709-1《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原告受让其与债务人(即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原告向为被告二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的综合性商贸服务,但原告不承担债务人(即被告一)的信用风险。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原告均有权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二进行追索,要求被告二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在被告二付清全部款项后,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被告二。

  2017年9月25日,被告二向原告提交了保理合同附件一《国保理业务申请书(客户信息表)》,被告二保证所陈述的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保理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12个月。原告和被告二签署保理合同附件二《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和应收账款净额3000万元,保理融资额度和保理融资金额2000万元,融资利率12.8%/年。逾期利率:宽限期内,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宽限期满后,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

  原告向被告二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合计为1795万元,被告二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该1795万元保理融资款的融资利息。现该1795万元保理融资款已经在2018年10月8日到期,被告二违反与原告的约定拒不向原告支付该保理融资款本金1795万元。

  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418室

  受理日期:2018年12月10日

  2、仲裁请求事项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偿还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第一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裁决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裁决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5000元等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7年5月22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字(2017) 第0007号的《基本额度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给予第一被申请人人民币2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同日,申请人与第二、三被申请人分别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授信(保证)字(2017)第0007A、0007B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第二、三被申请人自愿为上述《基本额度授信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至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8年5月16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景田流借字(2018) 第05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借款利率为LPR一年期限档次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0.91%,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季浮动;罚息和复利利率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借款利息偿还方式均为每季的对应日为各期付息曰,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剩余利息,借款人的本金偿还方式为应在借款到期日一次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第一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亿元,货款到期日为2019年6月12日。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申请人公告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欠款7451.94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已经危害到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条第(十五)款,申请人决定提前收贷。

  第一被申请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

  (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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