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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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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0559;E类基金代码:000560;B类基金代码:000625;C类基金代码:000818)买入基金托管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存单:18农业银行CD158(代码:1111803158),面值3亿元人民币。

  以上交易价格公允,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风险提示:

  (1)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2)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或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咨询相关信息。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2月1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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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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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已将上述变动事项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并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备案。上述调整自2018年12月1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1351,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现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8年11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时间于2018年12月12日17:00截止。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149,620,705.9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95,223,213.62份的50.6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12月1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林永梅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扎西)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会议审议了《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49,620,705.95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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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因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8年12月13日,正式实施转型日为2019年1月15日。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刊登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的说明书》。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宜的议案的说明书》,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据此拟定了《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9年1月15日生效,自该日起《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转型为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基准日为2019年1月15日。转型后,基金代码不变,仍为“001351”。

  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7日暂停办理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并自2019年1月18日起恢复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投资者提交的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交易申请,适用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费率体系。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本基金转型前为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转型后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属于具有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正式实施转型前可选择赎回,未选择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默认转为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将照常办理。

  四、备查文件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34号)

  5、《公证书》(全文同步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披露);

  6、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其他提示

  1、本公司将在新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前发布修订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相关信息。

  2、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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