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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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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18年1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发布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946号文核准募集的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7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2月12日,即在2018年12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又称“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15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表决效力,且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2、《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8年12月12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楼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12月12日)本基金自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9年1月15日)开市起停牌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申购赎回费用收费方式及其他内容,同时考虑到自《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及其配套准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等。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后端收费模式申购除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2019年1月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5月7日成立。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转型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运作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三)变更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容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债与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基金认为,信用债市场运行的中枢既取决基准利率的变动,也取决于发行人的整体信用状况。监管层的相关政策指导、信用债投资群体的投资理念及其行为等变化决定了信用债收益率的变动区间,整个市场资金面的松紧程度以及信用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自上而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在不同市场状态下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针对不同的表现,管理人将采取不同的操作方式:如果信用债一二级市场利差高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在该信用债上市时就寻找适当的时机卖出实现利润;如果一二级市场利差处于管理人判断的正常区间,管理人将持券一段时间再行卖出,获取该段时间里的骑乘收益和持有期间的票息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以博取骑乘和票息收益为主,这种以时间换空间的操作方式决定了本基金管理人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5、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13)、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6、删除了“基金的融资、融券”条款。

  (四)变更后基金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变更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目前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新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六)变更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收费方式

  1、取消原后端收费模式。

  2、对于投资者根据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后端收费模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如其选择在变更后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针对该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并将根据变更后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

  3、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条款。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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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外赎回费,将场外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场内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外,考虑到自《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运作办法》及其配套准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拟变更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三、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

  1、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将有至少二十个开放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选择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后端收费模式申购除外),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进入选择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且该生效日距离本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小于二十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适当延长当期开放期作为选择期。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收费方式,并自《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采用变更后的申购赎回费用收费方式。对于变更生效前确认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其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能因申购赎回收费方式变更而变化。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2、自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起,变更后的《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新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本基金转型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附件:《〈富国新天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草案)〉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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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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