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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收到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通知,获悉首钢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5,000万股股份划至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并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质押将用于对首钢集团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交换公司债券概况
首钢集团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事项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并获得《关于首钢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77号),深交所核准首钢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6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其中,首钢集团于2017年4月27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36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9月5日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24亿元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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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首钢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198,760,8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8%,本次质押股份1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首钢集团累计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81%。
3.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本次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首钢集团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所持有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本次质押行为也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更。
三、备查文件
1.《关于首钢总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7〕177号);
2. 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