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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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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22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县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德化县法院定于2018年12月27日15时00分就案号为(2018)闽0526民初4132号原告戈锦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被告一”)、冠福股份民间借贷纠纷在其基层法庭办案中心第三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本金人民币108万元、期内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4月13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3日为人民币4.494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8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8.3%自2018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人民币1.105万元等);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原告有权直接向该应收账款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等)收取应由其向被告一支付之账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各项债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违规以公司名义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8-22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2018]闽 01 民初 1234 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9),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告内容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更正后: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1、被告冠福股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借款期间未付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至2018年10月8日为1715336.23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以上更正事项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编号:2018-22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股份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9月12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0)、《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陈烈权先生股份减持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110)。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因个人对资金的需求,计划在2018年6月11日—12月10日(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30万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09%)。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大股东陈烈权先生《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截至2018年12月10日,陈烈权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陈烈权先生从上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为18,200,000股(其中8,650,000股被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9%。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陈烈权先生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2、截至本公告日,陈烈权先生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或减持计划一致。

  3、陈烈权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陈烈权先生在公司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18年6月1日至8月30日,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与公司此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无关联关系。

  5、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7)。公司大股东陈烈权先生与深圳诺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鱼科技”)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8,000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诺鱼科技。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股份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等手续。

  6、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陈烈权先生的《关于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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