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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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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4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号)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9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291,9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382,608,100.00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1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8]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农”)会同光大证券于2018 年 12 月 12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台州新农”)会同光大证券于2018 年 12 月 12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8年11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及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截止2018年11月28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50166753509001099

  专户金额:人民币201,21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人民币179,918,1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另外,公司相关发行费用21,291,900.00元也存放于该帐户中。

  (二)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如东支行

  账户名称: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2050164733600001425

  专户金额:人民币0元

  该专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年产1,000吨吡唑醚菌酯及副产430吨氯化钠项目人民币179,918,1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7051129201362812

  专户金额:6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4000吨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吨1,3-环己二酮、500吨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600Nm3/h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人民币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椒江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

  银行账号:120701112900166825

  专户金额: 0元

  该专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年产4000吨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吨1,3-环己二酮、500吨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600Nm3/h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人民币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945101040048377

  专户金额:60,00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人民币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六)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9775443902

  专户金额:82,690,000.00元

  该专户仅用于年产6,600吨环保型水基化制剂生产线及配套物流项目人民币82,690,000.00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国祖、袁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 日)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简称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光大证券简称为“丁方”。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国祖、袁婧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20年12月31 日)后失效。

  9、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8]4607号)。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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