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28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原告”),因《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业主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佳实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大股东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山佳实业强制清算(案号(2018)沪0115强清4号)而无法继续进行工程结算,故向山佳实业提起工程款确权诉讼,请求判决支付工程款322,320,062元及逾期利息,确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9290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案件事实
2013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I)》,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精装修工程。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II)》,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园林绿化及室外景观工程项目。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III)》,约定调整景观绿化工程造价。
2018年1月16日,涉诉工程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2018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交了结算审价的文件,送审造价总计761,111,949元。
2018年7月9日,被告的大股东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被告强制清算被浦东法院立案(案号为(2018)沪0115强清4号)。山佳实业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将对其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8年9月28日,原告向清算组申报了该项目债权,但是由于项目未结算,清算组未确认申报债权金额。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9,291,887元,按照送审结算文件被告仍有人民币322,320,062元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已委托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等相关款项。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320,06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为5,531,542.11元);
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由于被告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会就法院确认的债权在公司资产范围内进行清偿。七建集团已在诉讼中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诉请确认。截止2018年11月30日,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七建集团对涉诉项目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436,151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121,808元(未经审计)。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