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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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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50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及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9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公司收到《工作函》后及时通知股东彭海帆按照 《工作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工作函》全文及股东彭海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工作函》全文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彭海帆:

  近期,上市公司公告称,2015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重组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为公司股东彭海帆 (汉柏科技原实际控制人)1亿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条,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根据相关公告,该笔担保未履行汉柏科技股东会审议程序,且未予以披露。请彭海帆全面核实并说明未履行决策程序和对外披露义务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请彭海帆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回复并妥善处理上述事项,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彭海帆回复内容

  “(一)未履行决策程序及对外披露义务的原因

  本人与薄超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借款合同签订时点,汉柏科技届时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做出规定,因此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

  前述对外担保未对外披露原因主要系本人疏忽、过于自信所致。本人根据汉柏科技市场估值,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汉柏科技对薄超的担保合同主要为应出借方要求而签订,借款时点本人认为自己具备足够还款能力,未对汉柏科技的对外担保合同充分重视,认为该对外担保不会对汉柏科技造成影响,不存在故意隐瞒对外披露或故意损害汉柏科技、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未履行对外决策程序的原因主要为合同签订时点汉柏科技届时的《公司章程》并未对公司担保决策程序做出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的原因主要系本人疏忽、过于自信所致,不存在本人故意隐瞒对外披露或故意损害汉柏科技、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经本人全面核实汉柏科技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的对外担保合同,本人的个人借款资料,并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人郑重承诺: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除工作函中提及的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对薄超的1亿元对外担保外,汉柏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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