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为二审上诉人,为港城国际要求给付货款诉讼的被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人民币1,327.89万元及利息人民币82.64万元及律师费45.2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报中对该项全额计提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
近日,公司子公司新安物流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苏11民终2773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向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就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事后,建德市人民法院将此案转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同日,港城国际也就此事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具体详见2017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2018年7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驳回原告新安物流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新安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港城国际货款13,278,970元及利息损失3,222,543.18元,支付港城国际律师费452,000元。另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405元由新安物流负担。对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师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详见2018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披露)。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情况
近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1月31日签署《民事调解书》(2018)苏11民终2773号(新安物流于2018年12月8日签收)。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新安物流应支付港城国际货款13,278,970元及利息826,435.95元,两项合计共14,105,405.95元。
2、新安物流应给付港城国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45万元。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半年报中对该项全额计提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存在其他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为准。
四、备查文件
1、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