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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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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9 证券简称:黔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8052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10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1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9日15:00至2018年12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中心。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靖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1人,代表股份92,606,5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32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89,354,1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25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3,252,4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65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9人,代表股份13,252,4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3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0,000,0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8人,代表股份3,252,4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6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402,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5399%;反对3,199,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545%;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04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216%;反对3,199,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99%;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2、审议通过了《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549,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92%;反对3,051,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953%;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195,7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347%;反对3,051,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26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9,661,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8193%;反对2,675,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96%;弃权2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11%。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306,9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738%;反对2,675,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1919%;弃权26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4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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