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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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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赫美集团 公告编号:2018-12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及可能存在被动减持股份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执行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伟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0310执906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涛西街36号6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322313085E。

  法定代表人:张威

  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楼15层18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84487317G。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执行人: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新大都饭店2320房间(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75292362。

  法定代表人:叶圣珉

  上述当事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广州第136658号公证债权文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41,429,511.11元(人民币,下同),支付公证费81,374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实际清偿之日计算的具体数额为准)承担本案执行费108,911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上个各项暂计41,619,796.11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首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天鸿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619,796.1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 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天鸿伟业持有公司31,903,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04%。因上述质押贷款天鸿伟业将持有公司的6,523,898股股份质押给债权人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4%。上述被质押股份存在被强制变现的可能,天鸿伟业因法院强制执行处置上述全部质押给广发融资租赁(广东)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能导致天鸿伟业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情况,要求天鸿伟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天鸿伟业本次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 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粤0310执906号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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