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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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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18-11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为:10,740,000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日期:2018年12月13日

  一、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16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6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的59名激励对象授予38,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16年12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2,258,984,186股。

  6、2017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相关意见;且该议案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减至2,258,484,186股。

  7、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已离职激励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相关意见;且该议案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减至2,257,384,186股。

  8、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为40%,可解锁股份14,760,000股。监事会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相关意见;且该议案经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减至2,256,724,186股。

  10、2018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4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为30%,可解锁股份10,740,000股。监事会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1月22日,首次授予的股份登记完成日为2016年12月6日。根据《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30%。

  2、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

  5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回购注销。除上述回购注销的股份外,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已经满足,可以对5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二次解锁,本次可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30%,即1,074万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8年12月13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740,000股;

  3、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锁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5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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