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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6日(星期四)下午14:2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西飞宾馆第六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孟军先生
鉴于公司董事长何胜强先生因公出差,经与会董事一致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孟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1,602,338,0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87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375,038,54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6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7,299,5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209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22,206,4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0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043,5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8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162,9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199%。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经过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批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338,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批准《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航西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斌、李广兴、王广亚、吴继文进行了回避,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1,580,131,613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三)批准《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206,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中航飞机起落架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斌、李广兴、王广亚、吴继文进行了回避,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公司1,580,131,613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郭斌、晏国哲
(三)律师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