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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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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8 证券简称:*ST华信公告编号:2018-096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05日获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2018)沪民终548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信保理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其诉日照兴华化工有限公司和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沪01民初653号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

  “1、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88,335,000.16 元;

  2、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以100,000,022.91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以2, 635,00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 年4 月14 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服务费212.5 万元,以及以212.5 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 年10月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保理服务费之日止的违约金;

  4、被告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本判决第1、2项所负的义务向原告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924.06 元,由被告日照兴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一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信保理于近日收到上海高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民终548号),上海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南中新房实业(天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海高院终审判决结果,本案涉及金额约90,460,000.16元(包括回购款、保理服务费。涉及的违约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具体计算)。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追偿上述债权。如果能全部收回,公司将冲回前期已计提减值4,250万元,增加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约4,450.47万元。如果不能全部收回,公司将根据追偿结果对上述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坏账准备。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 )沪民终548号》。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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