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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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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18-104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货款合计69,174,400元;2、逾期付款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动力”、“公司”或“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就与福建省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电力”或“被告”)合同纠纷事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8)川01民初5321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决定受理该案件。现将诉讼主要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二)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69,174,4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17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该等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当前为2,068,746.90元)。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福建省福能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开展贸易合作,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三份《一般货物(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价款共计69,174,400元的化工产品。前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且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告,并多次催收货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

  公司认为,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自然人刘正美与公司健康权纠纷,涉案金额14.095万元。此案已于2018年8月1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公司未承担法律责任。

  2、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案金额100万元。此案一审已于2018年9月19日审理完毕,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东方威尔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尚未确定二审法院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时间。

  3、自然人刘碧英与公司、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此案已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正在审理中。

  四、备查文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5321号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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