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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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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7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费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中电”、“被申请人”)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协商调解后,案件工程款由83,670,738.80元调整为7,4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2018年3月14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2018-015】,披露了公司与泰州中电关于《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纠纷,要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费5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就此案件双方达成调解。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进展情况

  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并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411,597元,其中受理费退还187,089.50元,南京仲裁委员会实收仲裁费224,507.50元。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江苏姜堰华港10MW光伏发电项目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人民币83,670,738.80元。现经双方确认,该项目工程款结算价调整为7,400万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同意按下列期限向申请人支付7,400万元,具体如下:

  (1)于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500万人民币;

  (2)2018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款2,500万元;

  (3)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2,0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2019年10月30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息;

  (4)2019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400万元人民币,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2,400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2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2020年12月30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息。被申请人支付本期款项时,每月付款不得低于50万元。

  (5)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本条第3、4款约定的最后期限,或第4款付款期内累计有两个月没有按时支付最低还款额的,则全部剩余未付款视为立即到期,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

  3、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付清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7日内,解除本案的保全。

  4、本案实收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6、双方同意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同意不在调解书中列明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协商调解后,案件工程款由83,670,738.80元调整为7,40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前分期支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调解书》【(2018)宁裁字第061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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