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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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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7 证券简称:韶钢松山 公告编号:2018-65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01号)及《关于对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00号)。现将相关决定全文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近期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独立性不足

  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宝武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钢铁)、实际控制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武集团)存在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的情况,且韶关钢铁及宝武集团的相关人员具有你公司财务核算系统的登陆及查询数据权限。你公司与韶关钢铁的财务部、公司办公室、运营改善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投资管理部、内控管理部、企业文化部、设备管理部、能源环保部、物流部等部门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1.年报有关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披露不实。你公司2017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已分开”不符合实际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披露不及时。因你公司于2018年2月5日、2月9日发生两次安全事故,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及总经理张永生在2018年6月21日收到韶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你公司迟至2018年7月6日才将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予以公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到位

  你公司每月初将相关经营财务数据(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送给韶关钢铁及宝武集团。公司经营财务数据属《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但你公司未对上述知悉经营财务数据的韶关钢铁及宝武集团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

  1.租赁资产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2013年9月,你公司与常州联慧资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联慧)签署《烧结机烟气脱硫扩建及节能改造工程商务合同》,约定由常州联慧对你公司现有烧结机脱硫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常州联慧按月收取费用,合同到期后常州联慧将采购并安装的设备无偿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将支付给常州联慧的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不是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规定。

  2.政府补助核算不符合相关规定。2015年9月,韶关市财政局下发《关于预拔韶关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典型示范项目(第一批低碳绿色项目示范建设工程)资金的通知》(韶财工〔2015〕105号),向你公司拨付“烧结机烟气脱硫及节能改造工程”政府补助款项469.45万元,该通知中明确“本次预拨付金额为项目总资金的60%,剩余项目资金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拨付”。在上述政府补助未完全符合相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你公司将补助款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导致当期利润增加469.45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二、关于对韶关钢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是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钢松山)的控股股东。我局近期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韶钢松山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韶钢松山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与你公司未完全分开

  韶钢松山与你公司在财务部、办公室、运营改善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投资管理部、内控管理部、企业文化部、设备管理部、能源环保部、物流部等部门设置和人员管理上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存在人员不独立、办公场所混用的问题。

  (二)韶钢松山的财务核算与你公司未完全分开

  韶钢松山与你公司存在财务核算系统联网的情况,且你公司的财务人员拥有韶钢松山财务核算系统的登陆及查询数据权限,双方未能做到财务完全分开。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收到上述《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股东进行了传达。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拟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尽快将整改报告按要求上报给广东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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