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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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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仲成荣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仲成荣先生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

  2018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仲成荣先生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截至本公告日,仲成荣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合计83,120,07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7%。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人:仲成荣先生、仲成荣先生的配偶王永春女士、两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增持目的 :鉴于公司已完成对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使两家公司的上下游协同效应逐步体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价值的持续看好,仲成荣先生决定增持本公司股份。

  3、增持股份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

  4、增持计划及方式 :仲成荣先生计划自2018年6月12日起六个月内(敏感期除外),在遵守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不少于800万股,不超过1,000万股。

  5、资金来源: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仲成荣先生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具体情况

  自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仲成荣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8,025,92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4,233,714股)的0.7%;仲成荣先生的配偶王永春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4,233,714股)的0.01%;两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计51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144,233,714股)的0.04%。

  截至本公告日,仲成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3,831,84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1%;其配偶王永春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0,854,77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5%;两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8,433,457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1%。仲成荣先生实际控制公司合计83,120,076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7%。

  2、增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

  3、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8年11月30日,仲成荣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仲成荣先生严格履行了本次增持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增持计划,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减持、超计划增持等违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仲成荣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4、仲成荣先生不排除未来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届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2018]19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分别将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2,825万股、175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围海股份总股本的2.62%,但均未将上述股权质押信息告知围海股份,导致围海股份直至2018年10月25日才予以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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