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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8-116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陈叶秋女士、邓青先生、林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日,陈叶秋女士、邓青先生、林涛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的有关规定,陈叶秋女士、邓青先生、林涛先生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近日,公司接到陈叶秋女士、邓青先生、林涛先生的通知,陈叶秋女士、邓青先生、林涛先生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备查文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8-117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3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龙德行大厦六层会议室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1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12)。

  2.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3日14:00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龙德行大厦六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王禹皓先生受董事长兼总裁陈继先生委托,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以下简称“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84,87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9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人,代表股份数为16,532,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6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4人,拥有及代表股份数为201,408,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60%。

  4.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秦庆华、曹金发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00《关于对外转让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有效票201,408,122股;

  同意票201,272,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

  反对票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1%;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有效票10,922,704股;

  同意票10,787,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22%;

  反对票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8%;

  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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