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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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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子公司所处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担保事项发生于2014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当时提供担保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彭海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笔担保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本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若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债务人彭海帆进行追偿。为维护公司及子公司利益,子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改判尚存在不确定性。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399号】,具体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当事人

  原告:薄超

  被告一:彭海帆

  被告二: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205号。

  被告三: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信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707室。

  被告四: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202。

  被告五: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汉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1号楼-202。

  被告六: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芯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海帆;

  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南道28号B座8-101。

  二、案件诉讼事由、判决请求及判决情况

  诉讼事由:

  2014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彭海帆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彭海帆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月利率1.5%,每月1日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同日,原告与被告汉柏科技公司、汉柏信息公司、汉柏电子公司、汉柏汉安公司、汉柏芯科公司(以下简称“汉柏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汉柏公司对被告彭海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将借款本金1亿元支付至被告彭海帆指定银行账户。截止2017年11月23日前被告彭海帆向原告偿还部分利息,现《借款合同》已经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彭海帆偿还原告借款1亿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4月10日的利息为2,375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汉柏公司(被告二至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案涉诉费、保全费由六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情况:

  1、被告彭海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薄超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被告彭海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17年11月前的利息1,100万元;

  3、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还款责任;

  4、驳回原告薄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65,550元,由被告彭海帆、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彭海帆,汉柏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次诉讼涉及的担保事项发生于2014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当时提供担保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彭海帆。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笔担保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本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若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债务人彭海帆进行追偿。为维护公司及子公司利益,子公司正在准备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是否受理、是否改判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49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涉案的金额:18,952.8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 “红博商贸城”)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8)黑01民初1082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具体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潮阳建筑”)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崇俭小区5栋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姚镜武

  被告一: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5号负责人:周华斌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大高新”)

  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法定代表人(时任):张大成

  2、诉讼请求

  (1)判令红博商贸城向潮阳建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6,568,580元;

  (2)判令红博商贸城向潮阳建筑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31日累计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4,551,868元;自2018年8月1日起,应以98,568,076元的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拖欠的工程款之日止;

  (3)判令确认潮阳建筑就第一项的工程款及第二项的利息,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工大高新对红博商贸城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5)判令工大高新及红博商贸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3、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1日,红博商贸城作为发包方,潮阳建筑作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潮阳建筑承包红博商贸城的黄河公园工程项目。截至目前,红博商贸城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审计报告,亦未支付剩余工程款146,568,580元。因红博商贸城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工大高新承担,故工大高新应对红博商贸城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公司其他涉诉案件情况

  1、红博商贸城与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装备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

  总装备研究院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红博商贸城立即支付设备款196.805万元,及向总装备研究院赔偿逾期支付损失230,000元;请求红博商贸城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尚未做出裁定。

  2、红博商贸城与总装备研究院施工合同纠纷

  总装备研究院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判决红博商贸城立即支付总装备研究院138.75万元工程款;请求判决红博商贸城向总装备研究院赔偿逾期支付损失167,800元;请求红博商贸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3、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天津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6月20日汉柏科技与工行天津园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13按揭001号《标准厂房按揭借款合同》,2013年6月25日工行天津园区支行依约向汉柏科技发放贷款56,000,000元,用于汉柏科技购买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贷款期限为5年11月,按季还款,还月付息。截至2018年4月2日,汉柏科技已逾期归还当季贷款本金230,000元,截至2018年4月汉柏科技欠工行天津园区支行贷款剩余本金14,595,365.01元,自2018年4月21日起逾期支付利息。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汉柏科技收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18)津0104民初字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汉柏科技偿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贷款剩余本金14,595,365.01元;并按照南门2013按揭001号《标准厂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2)保全费5,000元,由汉柏科技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

  (3)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对汉柏科技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享有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减半收取54,700元,由汉柏科技负担。汉柏科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工行天津园区支行。

  工行天津园区支行对汉柏科技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区标准厂房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汉柏科技应负担诉讼费。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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