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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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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8--046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42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2015年5月,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与关联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签订了《F37车型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将向东风乘用车采购F37车型部分零部件,并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整车及备件。2015年12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又签订了《S29车型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采购S29车型整车及备件。2016年11月,上述两项合同开始执行,当年产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45亿元。两项关联交易合同属于应披露事项,你公司至2017年2月17日首次披露两项合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7年2月17日,你公司首次披露上述两项合同时,关于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的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仅披露为“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未披露合同约定的其他定价原则。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根据前期交易暂估价,就两项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你公司未对定价原则和价格协议进行完整披露,存在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本公司将根据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工作,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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