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8-12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土地收储第一期补偿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收到政府土地补偿款的基本情况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转来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回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武新管规[2018] 55 号)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收回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武土规新字[2018] 70 号)。
2018年11月5日,公司与土储中心签署了待生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收回补偿款总价为人民币29016.57万元,分三期支付。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在《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议案》由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1月15日召开)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述批复、通知及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12)。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交易的第一期收回补偿价款,即收回补偿总价的50%(14508.29万元)。
二、土地补偿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该笔款项暂记入预收账款,公司将在资产处置完成时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最终会计处理及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ST凡谷 公告编号:2018-12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下午2: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2月2日-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日15:00至2018年12月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8,759,9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30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367,866,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14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83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 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2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83 %。
会议由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委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具体如下: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3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4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5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368,718,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6%;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5.4649%;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5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07 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8,756,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753%;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2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